庭审焦点: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虎牙公司与嗨氏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嗨氏利用虎牙直播平台的知名度、客户资源,以及带宽、技术、推广资源,成为国内游戏行业最具知名度的游戏主播之一后,本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但是却在未通知原平台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约定,到与虎牙直播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嗨氏宣布换平台后,虎牙曾发布违约声明。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嗨氏应向虎牙直播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驳回了虎牙直播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曾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关系互联网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游戏主播在合同期内故意到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长期直播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
虎牙直播作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欢聚时代”旗下的直播平台,其用户亦有估值,其单用户估值为201.23元/户。另据虎牙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嗨氏首次开播人气190万人,有理由相信,嗨氏首次开播的人气主要来源于虎牙直播平台,即使190万人的中十分之一作为活跃用户流失,给虎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达数千万元。上述违约金的约定,根据嗨氏根本违约会造成的基础用户、活跃用户以及用户注意力的流失情况综合考虑,约定合理,符合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
除上述损失外,嗨氏的违约行为,还会造成虎牙公司的预期分成收益无法实现,推广、技术支持化为乌有。此外,嗨氏的违约行为还造成了其他直播平台与虎牙直播的不正当竞争,从长远来看将对直播平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主播称平台违约在先,强调成名并非完全依赖平台
违约方的认定亦是案件审理中的焦点问题。
嗨氏在上诉时提出,虎牙直播与自己签订《虎牙主播服务协议(预付)》后,未能适当履行义务,导致其无法在虎牙直播上正常进行直播。实质上是虎牙直播违约在先,并属根本违约,自己是迫不得已离开虎牙直播,不构成恶意违约。
另外,嗨氏表示其在成为虎牙的签约主播前,已凭借自身实力拥有相当高的名气和粉丝量。在2012年至2016年间,嗨氏在网络上传的游戏视频人气量均以数百万人计,并在2016年8月新浪游戏自媒体价值的评选中,排在全国第28名。可见,嗨氏作为游戏自媒体之一,在成为虎牙的签约主播前已经拥有相当高的人气。对此,嗨氏认为虎牙直播刻意强调了其成为知名主播完全依赖于平台提供的资源,夸大了平台因嗨氏离开而发生的损失。
嗨氏直播画面截图。
在质证环节,嗨氏还提到,《合作协议》均是由平台提供的格式版本,双方缔约地位悬殊。年轻的主播无论是从社会经验、法律文化知识还是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总体来看,主播在与直播平台的合作关系中是处于一个劣势地位的。
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虎牙直播在合同签订之后,依约为嗨氏提供了直播平台、用户资源、网络直播及解说所需要的必要的技术支持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嗨氏称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但其在本案诉讼发生之间并无对该合同条款效力提出质疑,可见其认可该违约条款效力。
综上,二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嗨氏“王者荣耀第一人”的地位和价值、虎牙直播的投入以及因嗨氏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等角度分析支持了虎牙直播有关49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嗨氏上诉没有提交有效的理据论证4900万元违约金过高,该上诉理由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作者:秦楚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